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因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而取得荣誉称号、受到奖励的,由授予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品奖金。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