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对统计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查处。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并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