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推广科技成果,促进农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引用农业新技术,推广面积大,取得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四)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技术推广人才,提高农业劳动技能,成绩显著的;

(五)在县、乡两级连续三十年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