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省、地(市、州)、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测算后确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测算后确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分配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农业(林业、水利)院校毕业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财政部门核准后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