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设立省、地(市、州)、县(市、区)三级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和技术培训。其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当年支农支出6%的比例安排。具体使用时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批划拨。结余资金转下年使用。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