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基础教育投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基础教育经费支出,应当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保证基础教育经费按照预算足额投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