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按期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