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下列行为不属于前款禁止的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五)处理有瑕疵的商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