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下列行为不属于前款禁止的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五)处理有瑕疵的商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