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