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交水费,并处以应交水费1至5倍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