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增加用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由此给供水企业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