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未知(-1)从事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