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农业资源区划和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并依据农业资源变化状况定期修订。

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综合农业区划和农业区域开发总体规划。专业农业区划及资源开发规划由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