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成立的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