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第十七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过程中,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需要办理并答复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处理情况向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反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