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可以通过邀请参加活动和会议、征求意见、上门走访等方式联系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