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市人民政府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考核。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流域水环境质量的状况,依法增加实施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种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