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区、县(市)、流域和单位,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