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建设、城建、卫生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地面水域状况和使用功能对本市水域进行分类,确定地表水体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划定的地表水体功能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功能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