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实现雨污分流的规划,建设

和完善雨污分流系统,逐步推动雨水的收集、处理和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废弃物。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