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应当由各级政府保障的部分,纳入政府城建计划。污水处理费的拨付应当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拨付。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