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合理规划,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符合新型工业化要求的工业企业入驻园区,严格控制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水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