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废止旅行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或者以购物、自付费项目回扣等非法收入代替导游服务费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地接社擅自改变包价旅游合同内容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