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安全第六十二条已废止经营潜水、漂流、冲浪、摩托艇、水上拖曳伞、低空飞行及其他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进行安全培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