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七章 旅游安全第六十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场所、路段、设施设备和游览项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