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废止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做到包价旅游合同、委托合同、旅游行程单和实际行程保持一致。
经组团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增加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补充合同,载明购物场所的名称、自费项目的内容和价格以及购物、自费项目的时长等内容,并对不参加购物、自费项目活动的其他旅游者做出合理安排。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