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