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Chapter 5 旅游经营Article 38Repealed旅游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旅游景区开放前应当将证明景区开放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重点旅游景区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