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旅游项目开发应当充分利用地形地貌,最大限度地保持山脉、水系、海岸、海岛的自然状况,着力保护好热带雨林和海洋生态资源,防止生态破坏。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以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旅游项目开发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规定,不得污染环境。鼓励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