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劳动力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