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招用人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用人单位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和资料费等费用,也不得向已招用的人员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