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集中时间办法制培训班等形式,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采取行政和经济的办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