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它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四)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