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五)擅自出售、转让校产和学校用地的;
(六)开具虚假义务教育学历证明、转学证明的;
(七)向学生或学生家长乱收费的;
(八)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未能按时开学或提前放假,无法完成教学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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