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规定免除在校儿童、少年的有关费用,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并随财力增长逐步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寄宿生家长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一定的生活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落实。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