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学校教师编制。

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不符合任教条件的人员调入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抽调或借调教师做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