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教师到边远乡(镇)和县镇附近(不包括县镇)的寄宿制学校任教,由州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支持政策。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在乡(镇)任教10年以上且业绩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在基层连续工作满8年以上的教师应固定一级工资。

教师任教期间的通讯费、交通费、报刊费,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特殊教育教师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