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水环境相适应。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