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

(二)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劳动就业政策咨询;

(三)为职业培训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培训信息;

(四)指导用人单位和择业求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或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还可以开展国外和境外就业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