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