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地区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置、布局做出规划。

职业介绍机构活动场所的设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绿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