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受理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