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持单位证件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人登记,并制定招用人员简章,明确招用单位性质、地址、招用人员数量、条件、工种、用工形式、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录用办法、工作期限等。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