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择业求职人员,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从事非本人意愿的工作。

择业求职人员求职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限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