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业务报表和报告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