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职业介绍活动,应当按规定向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