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未知(-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关闭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或者改变用途;

(二)在车辆、站台及配套设施上乱贴、乱刻、乱画或者向其投掷物品、倾倒污物;

(三)在站牌、候车亭和调度室等设施周边十五米内设置摊点;

(四)在港湾式停靠车站内、站台沿道路前后十五米内停放车辆;

(五)非城市客运公共汽车、电车占用公交专用道;

(六)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以及搭设管线、电(光)缆;

(七)在电车轨道两侧十五米内设置广告牌匾;

(八)其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正常营运,损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车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