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Unknown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关闭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或者改变用途;
(二)在车辆、站台及配套设施上乱贴、乱刻、乱画或者向其投掷物品、倾倒污物;
(三)在站牌、候车亭和调度室等设施周边十五米内设置摊点;
(四)在港湾式停靠车站内、站台沿道路前后十五米内停放车辆;
(五)非城市客运公共汽车、电车占用公交专用道;
(六)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以及搭设管线、电(光)缆;
(七)在电车轨道两侧十五米内设置广告牌匾;
(八)其他妨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正常营运,损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车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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