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环境污染的集中控制第九条已废止乡镇企业集中建设区不准建在城镇和村屯主导上风向和居民生活区、文化教育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