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信息分析加工处理系统、气象灾害预报发布系统、预警标识设施、人工影响天气系统、雷电灾害防御系统等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